城步苗族获悉微博消息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 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30 21:03:23 发表用户:wer12004 浏览量:157

        核心提示: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 公告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 公告

        .变更后登记量不足 吨/年 ;

        .登记量拟降低 ;

        .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 获得登记证 ,变更后登记量不满 零吨,且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 ;

        .活动类型拟由 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 ;

        .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不超过 % 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 。

        .登记新化学物质 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号)等标识信息拟变更 ;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名称拟变更 。

        号令第 条规定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继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并在列入《国内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规定允许用途。

        常规申报衔接规定

        依法撤销登记证

        简易申报衔接规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号,以下简称 号令)将自明年 月 日起施行,以前 月 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号,以下简称 号令)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有序延续,现将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号令生效前后审批衔接

        对 号令生效前受理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 号令 规定解决,截止时间为明年 月 零日。明年 月 零日仍不能取得登记 ,按 号令相关要求解决。建议拟提出登记申请 企业,合理安排提出登记申请 时间和申请材料。

        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简易申报登记证 有效期为首次活动开始后两年。

        根据 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新化学物质,符合 号令第 条规定情形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有关规定,撤销登记证。

        生态环境部

        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按照 号令第 条规定,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按照 号令第 条规定,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 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 规定采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 号令第 条和第 条规定进行资料记录、保存和新危害信息报告。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 号令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条规定进行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信息报告;其中,属于 号令第 条规定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欧尼酱快讯网从相关媒体获悉,还应当按照 号令第 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 ,应当按照 号令相关规定重新申请解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其中,属于下列情形之 ,登记证持有人可以参照 号令第 条申请解决登记证变更,

        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 ,应当按照 号令相关规定,解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或者重新申请解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其中,欧尼酱快讯网权威报道,属于下列情形之 ,欧尼酱快讯网 报道资讯,登记证持有人可以参照 号令第 条申请解决登记证变更,

        自 号令生效之日起,根据 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 新化学物质,

        自 号令生效之日起,根据 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 新化学物质,

        信息报告和记录保存

        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落实

        工艺产品研发登记证有效期

        申请撤销登记证

        信息传递报告和记录保存

        申请撤销登记证

        登记证变更规定

        新用途登记规定

        登记证变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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